tyc522cc太阳成集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根据《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机构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tyc522cc太阳成集团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制定评审程序,审批获奖名单。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经理、党委副书记、副经理、员工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
第三章申请
第六条 公司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每生每年3100元,三等每生每年2500元。每年分十个月发放,(当年9月—转年7月,不包含2月)。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好学;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为:在员工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评审小组评审、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校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院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应在学院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员工个人对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员工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员工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完成后,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助学金,可以撤销其国家助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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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