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实验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器材要实行层层负责制。
第二条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三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2)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4)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第四条除实验教学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实验中心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中心,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加重处理。
第五条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并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3)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第六条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1)操作不当损坏丢失的玻璃仪器和小型低值仪器配件,按原价30%赔偿,100元以下100%赔偿。
2)操作不当造成大型仪器损坏,根据损坏程度,赔偿仪器修理费。若修理费较高,根据实际情况交200元以上修理费。
3)对因非工作使用而造成的贵重仪器配件损坏或丢失,视情节,酌情赔偿仪器价格的10%~50% 。
第七条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员工,不给予实验成绩。
第八条如实验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教师要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实验中心、学院等相关主管部门。如因实验教师在仪器设备使用中,没有事先向员工讲授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者,或者仪器设备损坏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实验教师要承担责任。
第九条实验中心主任随时抽查仪器的使用情况与完好率,实验人员应及时汇报仪器的损坏与赔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