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实验教学课是对员工进行实践技能培养的必修课,通过实验教学,加深员工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训练员工进行科学实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员工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二条实验中心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学时、开出基本教学实验,并要创造条件增开新实验和选修实验,尽量向员工开放。
第三条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对实验项目学时较多和实验项目之间连接性较强的实验课程(综合实验课),可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单独设课。
第四条实验中心对已开实验项目应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技术档案登记卡”。
第五条所有验证性教学实验,都应认真编写实验指导书,并在实验教学前发给员工人手一册,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实验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员工自主设计的实验,由员工本人设计实验计划书,计划书中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实验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际情况选定采用各种实验教材,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应由学院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实验课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实验员必须试讲,经院内专家认可后方可参加指导。
第九条员工做实验前必须按实验指导书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准做实验。迟到者,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不听指导的员工,由指导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条实验时,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首先扼要讲明本次实验的有关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要着力培养员工的动手能力。员工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时要按时写出实验报告,严禁互相抄袭,教师要对员工的实验数据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凡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员工要另安排时间,通知补做。
第十二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自始至终从严要求员工。实验结束时,员工要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者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并令其做出检查,按规定赔偿。损坏贵重的、关键的仪器设备,除按上述处理外,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教师评阅员工的实验报告,要严格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如数据不准确,绘图错误,字迹潦草辨认不清等)不予批改,退回重做。实验课的成绩要记录,实验单独设课的要进行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公司内应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开展实验竞赛活动。对于教学和技术力量较强的实验室,要努力创造条件,增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并加强现代测试手段和使用微型计算机进行实验分析等方面的训练。
第十五条实验中心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开展协作。若由于设备不足或临时故障不能开出计划内的实验时,应向教务处以书面报告形式进行说明,以便推迟实验内容或协调到其他院校的实验室进行。